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护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电信设施的建设与保护,履行以下义务:(一)健全电信设施日常巡查、维护、检修制度;(二)健全电信设施安全分级保护、风险评估制度,落实电信设施的安全等级定级和安全保护评估;(三)制定电信设施事故应急预案和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四)加强对公用电话终端等电信设施的维护,保障应急通信的需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