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电信设施的建设与保护,履行以下义务:

(一)健全电信设施日常巡查、维护、检修制度;

(二)健全电信设施安全分级保护、风险评估制度,落实电信设施的安全等级定级和安全保护评估;

(三)制定电信设施事故应急预案和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四)加强对公用电话终端等电信设施的维护,保障应急通信的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