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古树名木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散生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树冠偏斜的,还应按根系生长的实际,设置相应的保护范围。古树群的保护范围为林缘向外五米。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古树名木生长、保护无关或者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对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土壤,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透水、透气性。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