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古树名木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牌,并设置支撑架、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古树名木编号、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养护责任人、挂牌单位、设置时间等内容。保护牌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制定式样和编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和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