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保护牌,并设置支撑架、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古树名木编号、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养护责任人、挂牌单位、设置时间等内容。保护牌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制定式样和编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和保护设施。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