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二条有效城市公园、广场配套服务设施、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城市公园、广场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广场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或破坏公园内建(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用房不得用于经营。禁止在城市公园、广场内经营私人会所、歌舞厅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