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城市公园、广场配套服务设施、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城市公园、广场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广场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或破坏公园内建(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

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用房不得用于经营。

禁止在城市公园、广场内经营私人会所、歌舞厅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