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八条有效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长江岸线保护规划、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