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长江岸线资源,造成长江岸线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承担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对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有重大贡献的,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