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水行政、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可能影响或者破坏长江岸线资源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