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长江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禁止非法采砂。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