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水行政、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可能影响或者破坏长江岸线资源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