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辖市(区)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统筹做好长江岸线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集中治理。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