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集约利用第二十条有效开发、利用长江岸线资源的,应当符合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等手续。利用长江岸线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推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