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依法取得临时使用长江岸线资源许可的,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后,使用者应当在三个月内无偿拆除有关设施并恢复原状。需延期使用的,应当重新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