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0, 2026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5, 2026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19年12月25日商洛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6年6月24日商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村(居)民移风易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分析,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及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报告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婚姻登记、殡仪馆、陵园等单位开展宣传,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教育、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前款规定区域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实际适时确定禁止燃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二)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
(三)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四)旅游景点、饮用水水源地;
(五)商场、市场、广场、宾馆、影剧院、网吧、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七)城市道路、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八)建筑物、构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九)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区以内;
(十)输变电、燃气、燃油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一)公园、山林、草原、湿地、绿地、苗圃等自然生态保护区和重点防火区;
(十二)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一)高考、中考期间;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向外抛射、抛掷烟花爆竹;
(二)向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建筑物、构筑物、人群、车辆、河道、公共绿地、下水道、检查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四)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禁放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放区以外禁止时段内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