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禁止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二)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

(三)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四)旅游景点、饮用水水源地;

(五)商场、市场、广场、宾馆、影剧院、网吧、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七)城市道路、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八)建筑物、构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九)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区以内;

(十)输变电、燃气、燃油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一)公园、山林、草原、湿地、绿地、苗圃等自然生态保护区和重点防火区;

(十二)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