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禁放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放区以外禁止时段内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