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农村供水用水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4, 2026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5, 2026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24年8月16日汉中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6年7月9日汉中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农村范围内的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城市供水管理的有关规定。
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负责落实辖区内农村供水安全工作,并对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情况开展考核。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相关工作,通过村规民约倡导村民节约用水、规范用水行为。
发展与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卫生与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农村供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农村供水规划应当与生态城市建设相结合,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统筹考虑生活、生产用水现状和发展需求。
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应当配备净化消毒设备,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分散式供水工程可以由政府组织工程建设,也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由集体或个人组织工程建设,落实适宜的消毒设施和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对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护的扶持力度。
已建农村供水工程不符合国家有关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改造达标。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按照确定的用途使用;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Chapter 3经营与管护
在不改变供水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由产权所有者依法通过承包、租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确定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主体。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供水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
分散式供水工程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用水户管理。
鼓励组建或者引入专业化供水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等部门明确农村供水从业人员工作职责,加强农村供水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指导供水单位对农村供水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在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沙取土、采石、爆破;
(三)打桩、顶进作业;
(四)其他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Chapter 4供水与用水
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保护和整治措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制定;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应当建立水价标准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水价。
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受益户自行协商分摊维修管护费用或由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协商确定水价。
单位和个人用水实行一户一表,推广智能水表、预付费用水。水费收取采取基本水量和超过基本水量的两部制、阶梯式水价收费模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的水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制定供水用水公约,规范供水用水行为。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且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有水源水水质和供水水质检测能力;
(四)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供水安全稳定;
(二)依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费;
(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
(六)建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卫健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七)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和用水户的监督。
(一)节约用水;
(二)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三)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四)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五)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六)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七)管好入户设施,防止漏水爆管等。
被中止供水的用水户按照供用水合同支付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十二小时内恢复供水。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在正常供水情况下,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四)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一)用水户盗用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对单位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拆除转供水设施;转供公共供水牟利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责令改正,没收抽水装置,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Chapter 6附则
(一)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从水源集中取水,经必要的净化消毒后,通过配水管网输送到用户或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供水人口大于等于100人;
(二)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使用和采用简易设施及工具直接从水源取水,或者供水人口100人以下的供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