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农村供水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协议确定产权,产权所有者应当确定运行管护主体。

在不改变供水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由产权所有者依法通过承包、租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确定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主体。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供水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