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完善农村供水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农村供水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集中供水规模化建设、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逐步实施县域统管、专业化管理、智能化运营全覆盖的管护模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负责落实辖区内农村供水安全工作,并对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情况开展考核。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相关工作,通过村规民约倡导村民节约用水、规范用水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