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划定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

在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沙取土、采石、爆破;

(三)打桩、顶进作业;

(四)其他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