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供水安全稳定;
(二)依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费;
(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
(六)建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卫健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七)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和用水户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