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用水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支付水费,逾期未支付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催告;自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仍不支付的,在事先通知该用水户和不损害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前提下,供水单位可以中止供水。

被中止供水的用水户按照供用水合同支付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十二小时内恢复供水。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