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6, 2026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6
- Articles
- 41 articles
(2020年4月30日新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6年4月28日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居民住宅区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等。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教育、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或者家庭财产险。
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家庭财产险。
Chapter 2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村(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依职责处理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住宅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居民住宅所用外墙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
村民委员会在农业收获季节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增加防火安全检查频率,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设置消防知识宣传设施,结合火灾特点和形势,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设施完好有效,并予以记录、存档;
(四)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等附近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在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防火警示标志,并定期维护;
(五)组织本单位员工、业主、物业使用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和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确定消防安全楼(院)长,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三)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四)依法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
(三)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四)按照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Chapter 3规划和公共设施
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消火栓、给水管网、消防水池等设施由产权所有者或者产权所有者委托的管理者负责定期维护。
供电单位应当加强电气火灾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依法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协助消防救援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供气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居民住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加强燃气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并向业主进行安全用气提醒、推送安全用气常识。
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业主按照相关规定筹集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关规定和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其所有的产权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共用消防设施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共用消防设施损坏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维修,告知业主具体整改时限,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规定,使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工艺和设备,加强对动火作业和用电的安全管理。
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在居民住宅区电梯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已经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配套充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集中停放场所的管理单位、充电设施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充电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
Chapter 4监督管理
联动检查中发现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高层住宅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值班操作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高层住宅建筑的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防烟性能和火灾扑救行动。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以及电器线路、燃气管道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单位承租居民住宅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安全疏散的;
(四)利用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地下车库堆放杂物等影响消防安全的;
(五)擅自改变楼梯间、楼梯(电梯)前室等共用区域使用性质的;
(六)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七)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库房或者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
(八)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充电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九)损坏电缆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内堆放杂物;
(十)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
Chapter 5法律责任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在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等附近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