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Not yet in force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在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等附近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