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Not yet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安全疏散的;

(四)利用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地下车库堆放杂物等影响消防安全的;

(五)擅自改变楼梯间、楼梯(电梯)前室等共用区域使用性质的;

(六)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七)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库房或者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

(八)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充电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九)损坏电缆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内堆放杂物;

(十)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