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Not yet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综合管理范围,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