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Not yet in force

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设计用途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地下储藏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供人员居住。

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Local Regulations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