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发区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8, 2026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6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26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纳入国家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产业园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国家级开发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省级开发区)。
纳入国家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以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对开发区内设立的化工园区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开发区建设发展相关工作。
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建设发展的相关工作。
Chapter 2设立和调整
省级开发区拟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商务、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发区可以更改名称、核减面积、调整类型或者予以撤销。鼓励已完成开发任务、工业或者新型产业用地比例低、产城融合程度高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
开发区名称的更改,开发区面积、位置、类型的调整,或者撤销开发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设立程序报经批准。
Chapter 3管理体制
(一)根据需要编制开发区的建设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实施开发区相关管理制度;
(三)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科技、产业创新政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四)开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
(五)按照职责做好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为开发区内企业和相关人员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七)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管理需要和承接能力,将其经济管理权限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的,从其规定。授权开发区管理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经济管理权限的,相应经济管理权限的原实施机关应当配合做好对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对暂不适宜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的经济管理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延伸服务窗口等方式,为开发区内企业提供服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运营公司的具体职责、工作要求等内容,并加强对运营公司的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价。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配备与开发区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作力量。支持具备条件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探索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挂钩的薪酬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开发区政府债务管理,加强全口径债务风险监测。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强化债务风险防控。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发区财政预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中确需进行调整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审计机关依法对开发区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Chapter 4创新发展
开发区应当确定主导产业,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加强产业链龙头企业培育和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经济和信息化、商务、教育、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开发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第三方机构参与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工业设计中心、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载体建设,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发展数字贸易、跨境电子商务、保税维修等外贸新业态,培育内外贸融合发展产业集群。
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开发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各类功能区的联动创新、融合发展,在多双边倡议、协议框架下协同开展绿色发展、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等领域对外合作。
开发区应当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开展产业链招商,引进链主企业和强链、补链、延链项目,加强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开发区应当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拓宽利用外资渠道,加大外资研发中心、区域总部及功能性机构招引力度,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鼓励开发区之间、开发区与其他区域之间建立合作共建机制,通过联合共建、委托管理、飞地等模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推动区域要素资源优化配置,形成主导产业明确、错位发展、分工协作、链条完整的产业发展布局。
支持开发区内企业使用风电、光电、地热等清洁能源,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提升新能源装机容量和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化工、电镀、冶金、医药和印染等企业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推动开发区内工业废水应纳尽纳、在线监测、集中处理。
Chapter 5服务保障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数字化建设,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完善企业综合服务功能;创新企业服务模式,推进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健全企业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并对企业办事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提供协调跟踪服务。
在开发区内单独设立或者依托属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企业服务中心,应当统筹跨部门、跨领域业务协同和服务全程跟踪督办等事项,构建涉企问题高效闭环解决机制,为开发区内企业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支持开发区探索混合产业用地供应,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开发区可以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协议置换、合作经营等方式,对低效用地进行再开发。支持开发区内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立体开发,对企业依法通过厂区改造、厂房加层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以按照规定不增收土地价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推进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改革,并建立奖惩机制。
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运营公司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股权投资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人才政策和服务保障体系,结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需求,加强技能人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