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纳入国家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产业园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国家级开发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省级开发区)。
纳入国家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以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对开发区内设立的化工园区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