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其所属职能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做好开发区职工生活保障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统筹规划建设职工生活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相关服务功能和优惠措施,加强设施运营管理,保障职工居住、教育、医疗、休闲等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