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0, 2026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6
- Articles
- 31 articles
(2025年10月29日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6年4月1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军用、警用、救援、导盲等特种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单位犬只的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免疫、监测和疫情处置,动物诊疗机构和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的监管,犬只检疫、动物诊疗机构名单信息公布。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流浪犬只的管控,查处影响市容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等违法养犬行为,并对城区范围内的犬只集中收容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犬伤处置、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养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登记、狂犬病免疫等工作,调解养犬纠纷,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Chapter 2犬只免疫和登记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四个月内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携带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并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其他养犬人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接种。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狂犬病免疫接种点。犬只狂犬病免疫证由农业农村部门监制。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养犬人应当持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在本条例施行后十五日内办理养犬登记。
公安机关收到养犬登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发放犬只标识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牌由公安机关监制。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免疫接种与犬只登记在同一地点办理。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实行养犬登记与免疫信息共享。
(一)有饲养场所和设施,且饲养场所在办公楼、商住楼、居民小区以外;
(二)有专门看管犬只的人员;
(三)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犬人变更住址、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犬只死亡、丢失、转让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犬只受让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十五日内重新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
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的具体名录,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Chapter 3犬只诊疗、经营和收容
(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检验等有关手续;
(二)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三)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对收容的犬只建立档案,实行狂犬病免疫,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
Chapter 4养犬人行为规范
(一)为犬只佩戴标识牌,束1.5米以内的牵引带,必要时为犬只佩戴嘴套;
(二)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三)上下学期间不得在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园周边道路携带犬只逗留;
(四)遵守交通规则,避让行人、车辆;
(五)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应当事先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鼓励养犬人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三)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一千元罚款。
(一)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二百元罚款;
(二)携带犬只外出未使用符合要求的牵引带、未佩戴犬只标识牌的,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犬只外出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不听从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劝阻,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场所的,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