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查处犬只伤人等侵犯他人权益和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免疫、监测和疫情处置,动物诊疗机构和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的监管,犬只检疫、动物诊疗机构名单信息公布。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流浪犬只的管控,查处影响市容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等违法养犬行为,并对城区范围内的犬只集中收容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犬伤处置、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养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