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实行犬只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确定的登记场所办理养犬登记。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养犬人应当持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在本条例施行后十五日内办理养犬登记。
公安机关收到养犬登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发放犬只标识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牌由公安机关监制。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免疫接种与犬只登记在同一地点办理。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实行养犬登记与免疫信息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