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犬只收容场所,用于接收流浪、走失犬只。

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对收容的犬只建立档案,实行狂犬病免疫,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