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二百元罚款;

(二)携带犬只外出未使用符合要求的牵引带、未佩戴犬只标识牌的,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犬只外出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不听从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劝阻,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场所的,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