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军事设施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7, 2026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6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26年5月27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军事设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军事机关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地方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保密、国家安全、海事、通信管理、民航监管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国家安全、国防动员等部门,或者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检举、控告。
公务员管理、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将军事设施保护知识纳入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为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教育提供便利,刊播公益广告、宣教片等宣传资料。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在当地开展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教育。
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以及临时军事禁区、临时军事管理区等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划定或者调整方案,由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共同拟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成果或者调整结果应当按照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在军事禁区内采取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二)军事禁区内的军事设施具有易燃易爆、强辐射等重大危险因素;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情形。
划定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应当根据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的性质和国家军用技术标准,结合地形地貌特点,在满足安全保密要求和保障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确有必要的原则,尽量控制在最小区域。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
(二)毗邻军事设施安排改变地形或者水文环境、影响电磁环境、驻留境外人员、安装探测监控设施、开发地下空间、开辟旅游景点、实施爆破作业等可能影响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建设项目;
(三)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高大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影响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建设项目;
(四)承办口岸开放申报、涉外科考、涉外勘探、外国人到非开放区活动,对外提供频管、测绘、导航、气象、水文等管制信息和涉及军事设施影像资料;
(五)其他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必要时,可以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
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探矿、采矿、采石、挖砂、采伐林木、设立通信设施等活动和项目建设时,不得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依法划设的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设置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标志。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体育等部门做好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及时协助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依法处置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低空飞行行为。
军用机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日常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体育、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保护工作。
(一)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靶场、爆炸物仓库以及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灯光、标识或者物体;
(四)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
(五)升放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风筝、孔明灯、气球、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无人驾驶航空器等;
(六)排放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
(七)种植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植物;
(八)进行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爆破作业;
(九)其他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
在线状军事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开展取土、采砂等可能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应当征得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线状军事设施安全。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本条所称线状军事设施,包括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用通信、输电线路以及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和军用铁路、公路专用线。
(一)建造、设置影响军用无线电设施设备使用效能的无线电台站、风力发电机、高压输电线、电气化铁路;
(二)建造、设置对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信号产生阻碍、妨碍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其他对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使用效能和正常工作产生干扰的行为。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界线标志或者障碍物的设置,以及军用管线的标志牌、路由标石或者永久性标志的设置,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本条所列标志牌、安全警戒标志、界线标志、路由标石等警示标志或者障碍物。
(一)擅自设置、移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等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标志牌、安全警戒标志、界线标志、路由标石等警示标志或者障碍物的;
(二)擅自利用军事设施或者利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障碍物等围界设施搭建民用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