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设置标志牌,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设置安全警戒标志,为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设置界线标志,并保持完好。设置地点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共同确定。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界线标志或者障碍物的设置,以及军用管线的标志牌、路由标石或者永久性标志的设置,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本条所列标志牌、安全警戒标志、界线标志、路由标石等警示标志或者障碍物。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