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禁止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低空飞行,但是,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依法划设的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设置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标志。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体育等部门做好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及时协助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依法处置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低空飞行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