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本市应当依法划定或者调整陆地和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以及临时军事禁区、临时军事管理区等军事设施保护区域。

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以及临时军事禁区、临时军事管理区等军事设施保护区域的划定或者调整方案,由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共同拟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成果或者调整结果应当按照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