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划定陆地、水域军事禁区时,在其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

(一)在军事禁区内采取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二)军事禁区内的军事设施具有易燃易爆、强辐射等重大危险因素;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情形。

划定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应当根据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的性质和国家军用技术标准,结合地形地貌特点,在满足安全保密要求和保障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确有必要的原则,尽量控制在最小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