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促进中小学生体育锻炼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9, 2026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6
- Articles
- 15 articles
(2026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生体育锻炼,是指中小学生参加的体育课和校内外其他各类体育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纳入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培养中小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升中小学生身体素质和运动素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与教育行政部门协同落实中小学生体育锻炼促进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促进中小学生体育锻炼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学校负责人和班主任应当把督促中小学生开展体育锻炼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引导和教育中小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教师应当丰富体育教学活动方式,增强教学活动趣味性,提高中小学生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家长应当督促中小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体育锻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进公共体育场馆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体育场地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具体开放举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教育、体育和财政等部门制定。鼓励社会体育场馆向中小学生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
鼓励和支持学校错时高效利用体育教学场地,在周末、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优先向中小学生开放体育场馆。鼓励学校之间共享开放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体育课程,不得以大课间体育活动、课后延时服务或者其他非体育类活动替代体育课程。
学校应当统筹安排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保障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配合,督促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两小时。
鼓励学校因地制宜开展中华传统体育项目教学。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每天至少安排一次不少于三十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组织中小学生开展广播体操等体育锻炼。寄宿制学校可以组织中小学生每天开展晨跑或者出早操等体育锻炼。
鼓励学校与体校、公共体育场馆、社会体育场馆、社会体育俱乐部等合作开展体育教学、训练、竞赛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学校与相关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合作开展体育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通过设置专(兼)职教练员岗位、聘用优秀退役运动员等方式配齐与中小学生人数相适应的体育教学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改进体育教师考核评价办法,综合考虑体育课教学质量、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指导参赛成绩等方面,开展科学评价。
鼓励体育教师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参与指导中小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学校应当将其承担的课外训练、指导参赛等课外体育活动计入工作量,纳入体育教师绩效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生体育锻炼督导制度,对学校落实体育课时、课程和体质健康监测等情况开展常态化督导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学校依法负有对中小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的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制度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按照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校配置医疗急救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