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学生体育锻炼工作的领导,推进体教融合,将促进中小学生体育锻炼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统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支持中小学生体育锻炼的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纳入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培养中小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升中小学生身体素质和运动素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与教育行政部门协同落实中小学生体育锻炼促进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促进中小学生体育锻炼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