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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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8, 2026
- In force from
- May 2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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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2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2020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026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
Chapter 2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代表根据大会主席团、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的组织和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
代表在审议发言中提出的具体问题,有关国家机关能够在会议期间答复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需要进一步研究办理的,应当在闭会之日起2个月内向代表反馈办理结果;形成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闭会后审议,或者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闭会后研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研究结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研究代表议案,应当与提出议案的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及时通报情况。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Chapter 3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辖区内的代表,组织代表活动。
代表因故不能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应当向活动的组织者请假。
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组长、副组长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代表小组活动计划,主持代表小组活动。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活动,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代表根据安排编入代表活动阵地定期开展代表活动。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在原选区居住或者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代表,每年到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参加代表活动不少于1次。
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如实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约见,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安排;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约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负责安排。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列席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原选区所在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有关会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听取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Chapter 4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代表职务的,实施上述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分别报告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按照其中最高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执行。
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活动的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交通通讯等费用的补贴、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补贴,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标准发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交通通讯等费用的补贴、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补贴,按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标准发放。
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使用,用于代表的履职学习培训、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交通通讯等费用的补贴、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补贴、代表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代表小组活动、代表活动阵地运行等开支。
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拟订年度代表工作计划草案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形成代表工作计划草案,由主任会议通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建立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和代表接待群众制度,以及代表活动阵地运行与管理等制度,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活动的参与。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设全省统一的代表履职网络平台,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托代表履职网络平台开展相关工作,为代表依法履职、加强履职学习培训等提供便利和服务。
代表应当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需要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统筹安排。
身体残疾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阻碍、拒绝协助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对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处理。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支持、纵容、包庇上述违法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责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查处结果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并反馈代表。
Chapter 5对代表的监督
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会议、书面等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完善代表履职评价体系。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组织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一)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或者责令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2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代表去世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代表的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并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代表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的,其所担任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或者撤销,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