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行政区域等组成代表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成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
代表根据大会主席团、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的组织和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
代表在审议发言中提出的具体问题,有关国家机关能够在会议期间答复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需要进一步研究办理的,应当在闭会之日起2个月内向代表反馈办理结果;形成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