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根据安排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其他活动,并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会议。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列席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原选区所在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有关会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听取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