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闭会后审议,或者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闭会后研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研究结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研究代表议案,应当与提出议案的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及时通报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