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绿化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15, 2026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6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18年11月27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25年11月18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26年5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因特定用地条件限制,工程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地点和范围异地建设所缺面积的绿地,并承担建设费用。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城市绿化先进技术,增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性、观赏性。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附属绿化工程在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在县(市)和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昂昂溪区(以下统称南四区)的,由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一)公共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附属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铁路管理范围内绿地,由铁路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地,由水务部门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苗圃、草圃等生产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单位。
树木生长影响房屋采光需要修剪的,绿化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修剪。
为了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修剪,修剪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
在中心城区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以及在南四区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五十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县(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以及在南四区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足五十平方米的,由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每次延期时限为六个月,临时占用总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一)践踏草坪,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放养家畜家禽;
(二)攀树折枝,掐花摘果,钉栓刻划,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三)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二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窖;
(四)在绿地内种植作物、停放车辆;
(五)剥树皮、挖树根等影响树木生长的行为;
(六)损坏树木支架、边石、围栏、花坛、园椅、园灯等绿化设施;
(七)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其他行为。
在中心城区迁移、砍伐树木,以及在南四区同一工程建设项目迁移、砍伐树木五十株以上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县(市)迁移、砍伐树木,以及在南四区迁移、砍伐树木不足五十株的,由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迁移树木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迁移,并履行一年以上养护责任。树木迁移后一年内未成活或者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向树木所有权人交纳树木赔偿费。
政府收取的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和树木赔偿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绿化。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绿化设施实际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