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绿化管理责任单位交纳绿地占用挖掘赔偿费。

在中心城区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以及在南四区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五十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县(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以及在南四区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足五十平方米的,由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每次延期时限为六个月,临时占用总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