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确因城市建设、公共设施维护等需要迁移、砍伐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中心城区迁移、砍伐树木,以及在南四区同一工程建设项目迁移、砍伐树木五十株以上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县(市)迁移、砍伐树木,以及在南四区迁移、砍伐树木不足五十株的,由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迁移树木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迁移,并履行一年以上养护责任。树木迁移后一年内未成活或者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向树木所有权人交纳树木赔偿费。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