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绿化设施实际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